545乘以2020-02-19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将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产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增量减免税退税政策,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税收捐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待遇的纳税人,可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相应栏目;办理消费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申报表》和当期减(免)税明细表的相应栏目。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然后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普通发票。
疫情防控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本公告规定应开具相应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4.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按应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申报免税政策适用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可以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者在下次申报时进行调整。已经征收和应当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可以从纳税人今后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中分别予以退还或者扣除。
5.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标准版(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申请办理备案、备案变更及出口退(免)税相关凭证。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申请后,可在核对电子数据后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出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如果纳税人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税务机关可以邮寄。确需在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退(免)税或补缴税款的,可通过预约纳税的方式分批到税务机关办理。
不及物动词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对审核后无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到全部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请退(免)税。
因疫情原因,纳税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未收汇手续的,可在收汇或办理未收汇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应提交的纸质报关单、表格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应对所有补充资料进行复核。
九。疫情防控关键材料生产企业按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器具抵减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8年第46号)执行。企业申报纳税时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号中的相关信息。
X.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结转亏损期限政策的,应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适用结转亏损期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XI。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享受企业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甄别、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应行填写捐赠全额扣除。享受9号个人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慈善事业捐赠明细表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接收函将留存备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申请延长损失结转期的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0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是疫情指挥,防控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切实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重中之重。
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功能,帮助纳税人准确及时掌握和运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涵盖支持防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众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4个方面12项政策。
首先,支持保护和治疗
1.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对用于疫情防治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用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支持材料供应
3.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补贴全额返还;
4.纳税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关键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为居民基本生活资料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卫生主管部门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控制的物资,免征关税。
第三,鼓励慈善捐赠
8.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向直接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为应对疫情而无偿捐赠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进口免税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就像一颗炸弹,不仅对企业经营造成巨大影响,也考验着财务人员的能力。
为了帮助财务人员更好的梳理本次疫情期间的财税政策,财税汇总了中央和地方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咨询!